广东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粤狱[2005]15号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刃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私传信件和口信,不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五)不私自制作、藏匿、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
(六)不偷窃、侵占、毁坏公私财物,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荣誉,博赌;
(七)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打骂、侮辱、勒索、欺压他人或强迫他人提供劳务;
(九)不传播犯罪思想、手段、怂恿他人违法犯罪;
(十)不练拳习武,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服、生活用品等按定置管理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识。佩带统一标识,不私自改变囚服。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不化装、纹身、烫发、染发、涂指甲、蓄胡须、戴饰物、穿高跟鞋。男性服刑人员留光头、寸头或平头,女性服刑人员留齐耳短发。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不伙吃伙喝,不私设小灶,不互换食品。不食过期、腐败变质食品。
第十二条 不喝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三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三名以上服刑人员行走要排成纵队并靠右侧行走,不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十四条 患病及时向警官报告,不隐瞒、伪装病情;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指名要药,不私藏药品,不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五条 不串监区、监舍。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喧哗、耳语、走动;按指定铺位和方向就寝,保持安静,不串换铺位,不蒙头睡觉;不看书写字,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六条 按规定会见、通信、使用亲情电话,不泄露监管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第十七条 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八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十九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参加心理测试、咨询和治疗等活动,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良成绩。
第二十一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和设备,不乱涂乱刻乱画。
第二十三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不擅自开、选台。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因故不能参加劳动的,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串岗串位,不喧哗打闹,不交头接耳,不做与劳动无关的事。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二十九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条 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产品、危险品、违禁品等带入监舍。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三条 言谈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不讲脏话、粗话,不使用隐语、暗语,不做低级下流动作,不搞同性恋
第三十四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工人称“师傅”,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的礼貌称谓。不给警官和工人起外号,不对警官和工人使用侮辱性语言和动作。
第三十五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不称兄道弟。
第三十六条 有事报告警官或警官找谈话时,应保持立正姿势,目光平视,经允许后方可坐下。如实反映问题或回答问话,不指手划脚、抢话、插话。
第三十七条 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应先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八条 听到警官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离警官三米处立正,听候指令;接到警官的指令后,立即答“是”。
第三十九条 来宾、领导参观、视察时,不得围观、尾随、评头论足;正在劳动的,未经允许不得停止劳动;来宾、领导问话时,放下手中的工具,停止劳动,立正面向来宾、领导回答问话。
第四十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应自觉让路,不擦肩并行;在路上与来宾、警官相遇时,要文明礼让,放下手持的工具,靠右止步,待来宾、警官走过五米后再起步;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应当起立致意。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是监狱服刑人员的行为准则,是监狱服刑人员考核、评审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成年罪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