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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咨询减刑假释

时间:2018-05-2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问:如何正确看待减刑假释?


答: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只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依法予以减刑”,除此之外,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减刑、假释而不是应该。可见减刑、假释属于国家改造罪犯的权力,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国家为促进、激励罪犯改造而制定的奖励措施,不以罪犯的意志为转移,不是罪犯要求减刑、假释就一定要减刑、假释。按狭义法理理解,罪犯对减刑、假释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申诉和上诉权利。


 


问:提请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减刑。


 


问:“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是什么?


答:“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律规定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问:怎样理解主观认罪悔罪?


答: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包涵四个层次:首先是知罪,罪犯通过教育改造应认识到犯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禁令,它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是刑法所明文严令禁止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触犯,犯了就应接受严厉的惩罚;其次是认罪,罪犯要承认自己罪行的错误,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如实供述罪行,深刻反省,接受刑事制裁,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再次是悔罪,建立起廉耻之心,明白犯罪不是件光彩的事情,能感到后悔,对犯罪行为有耻辱感,有行为责任意识和基本的法制观念,逐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彻底悔悟,努力改造;最后是赎罪,对被害人、对社会、对自己和自己的亲人要有赎罪意识并积极矫正恶习,要有实际行动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弃恶向善,真诚悔过。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根据罪犯服刑改造的一贯表现,从其生产、生活、接受教育等活动的言行举止情况综合评判。


 


问:提请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答: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罪犯的假释条件是:(1)达到规定的执行期限;(2)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还要求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五条规定在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问:为何应高度重视财产刑的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履行?


答:全部执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是每名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服刑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法律中建立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但法院在审理中不是以罪犯缴交罚金数额大小作为依据,而以罪犯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有能力一次性全部执行能力的罪犯必须一次性执行完毕,不具备全部执行能力的罪犯可分次履行完毕,但不能为了兑换从宽减刑幅度而故意分次履行,法院会将相关行为视为投机改造裁定不予减刑。


同时被判处财产刑又有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义务,再执行财产刑。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完毕的罪犯向法院提供财产执行财产刑的,法院会优先视作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财产刑仍视为未执行。


对于尚无执行、履行能力的罪犯可出具困难证明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履行。监狱在办案中将结合罪犯收支明细表对困难证明进行审查。收支明细表显示月收支、消费较多的,监狱将不予采信困难证明,对提请幅度进行从严把握;收支明细表显示明显有执行、履行能力的,经教育后执行、履行的,可提请减刑;教育后仍拒不执行、履行的,不予提请减刑。


罪犯提交困难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切不能带有侥幸心理提交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困难证明。如困难证明与档案资料不一致的,或与收支明细表有冲突,法院在审理时会认为不如实陈述家庭情况,或实际有履行能力,提交有虚假内容的困难证明,会裁定不予减刑。


 


问:自报身份能否提请减刑?


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报名身份未核实清楚的罪犯,一般不予提请减刑。监狱会及时根据罪犯入监后提供的家人户籍地址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函请求核实。关于自报名,判决(裁定)上会在罪犯基本情况上进行表述。因此,属于自报名的罪犯应及时如实向监区反映自己的身份情况,同时本人也要积极透过亲属主动将情况向户籍地公安机关反映,非因罪犯自自身原因所致身份情况不能查证属实的,监狱会根据罪犯亲属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服刑期间会见、通信、亲情电话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故意隐瞒、拒不交代真实姓名、住址、家庭等身份情况的罪犯,不予提请减刑。




问:为何监狱提请幅度和法院裁定幅度会不一致?


答: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和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一致的。但监狱提请时,主要是以罪犯考核期内的改造表现作为提请幅度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时,除审查罪犯考核期内的改造表现外,还会对罪犯诸如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等等情况进行审查。


因此,在减刑、假释案件中,法院的裁定幅度会与监狱的提请幅度存在不一致是正常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及制度的规定。


 


问:减刑裁定送达后能否撤销减刑裁定?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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