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见是指服刑、戒毒人员在监狱、戒毒单位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
广东省内监狱(戒毒)单位的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确有需要的,可不受户籍和居住地限制,选择在省内开放视频会见的地点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
第三条 视频会见是监狱、戒毒单位现场会见、探访的拓展和补充,不改变会见、探访工作性质和监狱、戒毒单位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服刑、戒毒人员可分别向监狱、戒毒单位,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监狱、戒毒单位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亲属、监护人可自行选择采用视频或现场方式会见(探访),监狱、戒毒单位不得强迫或指定会见(探访)方式。
第五条 视频会见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便民惠民、促进改造戒治的原则。
第六条 视频会见应当优先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积极改造戒治、表现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员;
(二)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
(三)因改造戒治、亲情帮教、政策暖心工作需要优先适用的人员。
服刑、戒毒人员优先适用的条件、范围、次数等由省监狱管 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分别明确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申请预约
第七条 亲属、监护人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应当说明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单位名称,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服刑(戒毒)人员关系的证件、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如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亲属,应提供乡镇(街道)、公证机构、户籍部门等出具的关系证明。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登记备案。
第八条 亲属、监护人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凭户口簿)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手续,也可通过官方网站(http://ychj.gdsf.gov.cn)及“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司法行政”“广东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
第九条 亲属、监护人办理视频会见申请手续,可由其中一人或委托他人办理。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须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申请会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须实名注册,并实名登记申请会见人员的基本信息。未成年亲属的申请条件、程序可以适当放宽和简化。
第十条 服刑、戒毒人员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应当说明拟会见的亲属、监护人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及会见地点,监狱、戒毒单位审核其与亲属、监护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视频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一次视频会见折抵1次现场会见(探访)。未成年服刑、戒毒人员会见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视频会见实行“领号预约”,一次会见视为1个会见号源。视频会见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设置开放视频会见时间和会见号源数量。视频会见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工作时间,会见号源在视频会见系统中设定,网上公开。每月25 日前应当确定下月会见时间和会见号源数量。
第十三条 全省开放视频会见的监狱戒毒单位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220个以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 80个以上,司法所应当每月开放会见号源40个以上。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戒毒单位应当对提出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人和服刑、戒毒人员是否符合会见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会见条件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将其申请通知监狱、戒毒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
监狱、戒毒单位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会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批准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及时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会见的,也应当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监狱、戒毒单位的审批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服刑、戒毒人员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戒毒单位。
第十六条 监狱、戒毒单位应对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申请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将会见时间、会见人员及时通知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批准会见的,应当告知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监狱审批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
亲属、监护人双方同时关押在不同监狱、戒毒单位的,一方提出会见申请,经双方监管单位审核批准,按约定时间视频会见。
第十七条 视频会见系统具备申请审批进程短信告知功能,相关工作人员及申请会见人员应当及时查看掌握。
第十八条 亲属、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视频会见:
(一)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
(四)其他影响监狱、戒毒所安全或者有碍服刑、戒毒人员改造戒治的。
第十九条 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视频会见:
(一)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二)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三)被集训、禁闭期间的;
(四)严管级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
第二十条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视频会见:
(一)正在生理脱毒治疗期间的;
(二)被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或接受单独管理的;
(三)其他影响戒毒所安全或者有碍戒毒人员戒治的。
第二十一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视频会见的审核规定和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会见申请超人数、超时长或其他人员因工作需会见等特殊情况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见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在监狱、戒毒单位确定的会见时间前,到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定的会见场所办理会见手续。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提前告知,并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无故迟到或爽约的,当月不再安排视频会见。
第二十四条 视频会见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查验、核实会见人身份证件,进行安全检查,落实管控措施,告知其应当遵守视频会见管理规定,组织有序会见;会见人首次视频会见应当签署《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承诺书》(见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会见:
(一)不在监狱、戒毒单位批准会见名单的;
(二)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本人实际与身份证件不符的;
(三)身份证件过期或模糊、无法辨识真假的。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应当服从视频会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会见,并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批准、省司法厅备案,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会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携带危险品或管制物品,有暴力倾向的;
(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大声喧哗、举止不文明,经工作人员劝阻不予改正的;
(四)呈现醉酒状态的;
(五)有明显精神病症状的;
(六)易突发重大疾病或引发猝死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的;
(八)多次无故迟到或爽约,情节严重的;
(九)不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戒毒单位应当做好视频会见的警力安排及相关管控措施,确保服刑、戒毒人员准时参加会见。
第二十七条 视频会见时,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实时监视监听,全程录音录像,做好登记。
第二十八条 视频会见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具备现场翻译条件的,少数民族和外国籍的服刑、戒毒人员会见时可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普通话交流确有困难的会见人会见时可使用当地方言。
第二十九条 视频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戒毒单位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中止会见,对服刑、戒毒人员按照相关考核奖罚规定进行处罚;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批准、省司法厅备案,对会见人可以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视频会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二)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三)谈论有碍服刑、戒毒人员改造戒治或涉及监狱、戒毒单位保密内容的;
(四)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会见、探访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视频会见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并予以公示,落实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警察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离岗;
(二)随意延长、缩短会见时间;
(三)私自安排未经批准人员参与会见;
(四)吃拿卡要、推诿扯皮;
(五)泄露服刑、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会见、探访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会见人、会见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章场所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视频会见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基础网络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监狱、戒毒单位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视频会见场所的日常管理和视频会见设备的运行维护。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视频会见音(视)频等信息的存储和分析研判。省司法厅负责统筹开展视频会见系统的建设、升级和运行维护。
第三十五条 未经视频会见系统申请预约、审核批准,不得通过点对点连接进行视频会见。特殊情况需报省司法厅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因系统升级、网络故障、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等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单位监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暂停视频会见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一)网络、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的,由涉及单位负责发布;
(二)会见、探访规定调整的,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发布;
(三)系统升级的,由省司法厅负责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服刑、戒毒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会见人是指与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会见对象是指与亲属、监护人视频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视频会见系统是指省司法厅统一建设的广东省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的简称,包括会见人使用的申请预约子系统和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子系统。
第三十八条 全省开放视频会见的司法所(分局)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司法行政远程会见管理办法(试行)》(粤司办〔2017〕7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承诺书
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承诺书
视频会见是广东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亲情帮教、提高改造戒治质量的有力举措,是一项便民、惠民工程。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广东省司法行政视频会见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三、不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秩序或辱骂威胁工作人员;
四、不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会见室;
五、不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戒毒人员戒治或涉及监狱、 戒毒单位保密的内容;
六、不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七、充分发挥亲情感化作用,教育、引导亲属积极改造(戒治);
八、会见过程中保持平和心态,出现身体不适或者其它重大变故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会见人签名(指模):
日期:
(承诺书一式两份,会见人、司法局各持1份;会见人超过1人的,分别签名或由会见申请人代签)
主办单位:广东省广州监狱 联系方式:020-819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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